《17岁少年被羁押200多天后释放》后续:
今报钦州讯(记者蒋文跃)2014年5月10日,灵山县那隆镇发生一起车祸,一名70多岁的老妇身亡。一个月后,17岁的灵山那隆镇少年张继鹏被警方带走,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方批捕。张否认将老人撞死,称肇事车辆为一辆逃逸的小车。今年3月9日,检方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张被羁押8个多月后获释(本报3月18日16版曾作报道)。今年6月,死者子女将张继鹏及监护人告上法庭,灵山县法院日前对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张的父母对原告赔付26.4368万元。张的父母不服,12月10日向钦州中院提起上诉。
通过张继鹏的民事代理律师,记者获悉,今年3月收到不起诉决定后,张继鹏于4月28日向灵山县检察院提交材料申请国家赔偿,检方次日决定立案审查。6月25日,灵山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向张继鹏进行国家赔偿,“金额接近6万元”。
受害者家属的索赔行动也在进行中。6月1日,遇难老人4名子女向张继鹏及其父母提起索赔诉讼,同日灵山县法院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立案受理。原告代理人黄先生12月17日告诉记者,老人出事后,她的儿女们顶着悲痛多方寻找,为警方提供不少有价值线索,终于在案发后一个多月后将张继鹏找到。检方对张作出不起诉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老人的孩子们并不心怀怨恨,而是想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早点将事情解决。
他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3项经济损失28.4368万元。灵山县法院7月及11月两次开庭审理此案,11月底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张及其父母赔付26.4368万元。
灵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灵山县检察院对张涉嫌交通肇事案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但经灵山县交警大队作出的关于此起交通事故的综合报告,确认事故现场没有小车事故印记及小汽车碰撞的散落物,且通过对受害老人的尸体检验,没有其他车辆撞击的痕迹,也无张继鹏所称的其他车辆及行人。
对于张继鹏及代理人提出的老人由小车撞飞的抗辩事实,法院认为,因张继鹏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他应承担举证不利法律后果。另外,从刑事责任遵循“有罪从无”与民事责任“优势证据”的原则区别来看,灵山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不能否认交通事故相关事实。根据警方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可认定,张继鹏驾驶无牌摩托车与受害老人发生碰撞,没有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前来处置,而是驾车逃逸,他应负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考虑张继鹏案发时未年满十八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定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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