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韦国坤)赖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摩托车搭乘赖某某,窜到灵山县陆屋镇某处伺机作案,在抢夺后赖某某被群众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来某也在不久后被警方抓获。近日,法院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5年4月28日下午,赖某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摩托车搭乘赖某某(已判刑)窜到灵山县陆屋镇某处伺机作案。当见到驾驶电动车路过该处的阮某将一个黑色挎包放置于胸前,赖某便驾驶摩托车前去靠近阮某,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赖某某伸手抢夺阮某的挎包时,被强行拉倒摔在地上,挎包被抢走。
赖某和赖某某抢包到手后,两人所驾驶的摩托车也在不远处摔倒。阮某被抢后即大声呼救,附近的群众见状纷纷赶来帮忙,赖某与赖某某急忙弃车逃跑,挎包也丢弃在逃跑的路上。赖某某在逃跑过程中被赶来的群众抓获并移送当地派出所。赖某逃脱后于2015年8月4日被民警抓捕归案。
另查明,赖某是吸毒人员,曾两次因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十个月,最后一次于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驾驶机动车采取强拉硬拽的方式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赖某的刑事责任成立。
在抢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赖某积极实施抢劫的行为,是主犯,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相对赖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
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并且其有前科劣迹,也应对其从严处罚。
赖某抢劫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抢劫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新闻推荐
(记者江洪作通讯员施红丽)2016年2月17日,是灵山县三隆镇人民值得骄傲的日子!该镇龙楼村群众施明、施剑叔侄俩奋勇追歹徒的事迹让全镇人民记住了他们。当日下午,施剑和叔叔施明两人驾驶轿车往家的方向...
灵山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灵山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