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9日,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卖毒品罪犯梁吉海执行死刑。
梁吉海,男,1971年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小学文化,农民。
广西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底,同案被告人劳振某,劳开某,陈光某(均已判刑)为还赌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共谋合伙贩卖毒品。2010年2月下旬,劳振某联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农某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欲购买10块海洛因,农某某将该信息告知同案被告人梁建某(已判刑),梁建某即告知被告人梁吉海,梁吉海即联系越南毒贩准备海洛因以便交易。同年3月2日21许,劳振某,劳开某携带90万元现金,从梁吉海、梁建某处以每块9万元的价格购得海洛因10块。次日零时5分许,劳振某、劳开某驾车携带所购海洛因返回南宁市凤翔路二号香榭丽花园小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二人所驾驶的越野车副驾驶底座查获10块海洛因,共计3498克。后公安人员先后将陈光某、梁吉海、农永某、梁建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吉海结伙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应依法惩处。根据梁吉海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梁吉海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核准被告人梁吉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方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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