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钦州讯(记者陆旺 通讯员苏方滨)清明节期间,灵山一男子因为烧纸钱不注意,引发山火,导致4.06公顷山林被烧毁。5月13日,该男子因犯失火罪,被灵山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4月1日下午4时左右,灵山县灵城镇男子邓某等6人在扫墓过程中,邓某用打火机点燃纸,后因突然起风,点燃的纸引燃了周边杂草,随后烧着了李某种植的桉树林,并烧着了灵山县华南农林科技种植有限公司种植的油茶树林,从而引发狮子岭一带森林火灾。
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4.82公顷,过火有林面积为4.06公顷,其中桉树幼龄林面积为2.54公顷、油茶幼龄林面积为1.52公顷。
灵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因过失造成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较轻,其行为已经触及刑法,构成失火罪。
经查,当日事发后,邓某是在失火现场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的,并非主动在现场等候接受办案机关的调查,不属于自首。邓某到案后至法庭审理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失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邓某及其亲属自愿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依法可以对邓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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