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莫锦宇)灵山县的妇女岑某已年过五旬,本应知事明理,但她在自己开设的录像厅容留女子卖淫,从中敛财。岑某在被行政处罚一次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容留女子卖淫,6月份再次因容留卖淫被抓获。目前,岑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逮捕。
岑某于2014年7月份在灵城镇新风街经营一家录像厅。为了谋取不法之财,岑某便在该录像厅用些厚布隔离,造出一个小房间,供前来的女子从事卖淫活动提供便利。卖淫女在录像厅内卖淫一次,其就收取10块钱的费用。2016年3月14日15时许,一女子与嫖客在该录像厅内的小房间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岑某作为录像厅的老板,因提供场地容留妇女卖淫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但岑某仍不思悔改,继续容留卖淫女卖淫。6月13日下午,民警在其录像厅的小房间当场查获卖淫嫖娼活动的另外一对男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涉嫌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等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的相关规定,岑某曾因容留卖淫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不思悔改继续以录像厅招揽生意容留卖淫,而且半年内因再次容留妇女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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