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家坤 通讯员 张煜泰)家住灵山县的邓某柳和邓某荣是亲叔侄关系,然而谁也没想到,两人一言不合便吵了起来,侄子邓某荣持刀砍伤了亲叔叔邓某柳。近日,灵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邓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2016年3月17日上午,邓某柳雇请工人在其新建住宅楼处倒制二楼的楼面。当日10时许,邓某荣驾驶一辆电动车回家,见邓某柳家雇请来两辆运沙石的后驱动拖拉机停放在其家住宅门外路边,便要求后驱动拖拉机司机将车挪离该处,因而与邓某柳发生口角。邓某荣随即跑进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朝邓某柳砍去,砍伤邓某柳的左脸部。邓某柳受伤后急忙逃开,邓某荣仍手持菜刀在后面追赶,后被后驱动拖拉机司机等人劝阻。随后,邓某柳被送到灵山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邓某柳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日1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民警接到邓某柳报警后,在邓某荣的住宅处将邓某荣抓获。当天,邓某荣被灵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30日,邓某荣被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邓某荣因车辆停放问题而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灵山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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