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家坤 通讯员黄津钰)年纪轻轻的黄某和利某因与他人发生一点矛盾纠纷,便与朋友利某等放火点燃他人房屋,造成房内财物烧毁和五人不同程度烧伤。灵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利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小矛盾激发大“怒火”
2014年12月3日晚,张某与钟某(另案处理)因车辆的刮碰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当晚,张某在王某(另案处理)家吃饭时,打了钟某几巴掌,后被旁人劝开。由于心生怨恨,钟某向朋友黄某、利某等人提出要教训张某的想法,得到了大家的同意。
次日凌晨,黄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搭乘利某、王某等人到加油站,由黄某出资购买汽油后来到了陆屋镇张某的家。抵达现场后,黄某驾车撞开了张某家的铁门,随后利某和王某持铁水管闯入张某家,将一楼屋内的物品砸毁,钟某则将刚买来的汽油在楼内泼洒并点燃,致使张某的楼房及摩托车、电动车、谷物等物品被烧毁,居住在楼上张某的妻子和四个子女被不同程度烧伤。
外逃他乡仍被抓
案发后,黄某提供资金给利某和钟某等人,并与他们一起外逃到广州市增城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黄某、利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5年1月8日分别对黄某、利某上网追逃。2016年2月26日11时许,灵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会同广州公安民警,在广州市增城区将黄某、利某抓获。
2016年8月25日,黄某、利某的家属分别代两人各赔偿了25000元给被害人和张某。被害人和张某对黄某、利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触犯法律被严惩
近日,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黄某、利某伙同他人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构成放火罪。
在放火的共同犯罪过程中,黄某、利某均参与事前商量,其中黄某积极准备工具,事后提供资金给同案犯外逃,利某积极参与并持械毁坏被害人的财物,两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利某自归案后直至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结伙放火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黄某、利某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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