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纪涵量)灵山男子姚某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械在医院随意伤害他人,最终用刀砍伤一人左上臂。近日,灵山县人民检察院对姚某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7月20日下午5时许,姚某到灵山某医院男科综合门诊部询问其身体情况,殊不知回家后就感到身体不适,于是便怀疑是接诊医生动了手脚。所以,姚某心存不满,产生了报复接诊医生的想法。
同年11月3日下午2时许,姚某携带一把水果刀窜至该门诊一楼导医台处,二话不说就朝导医台上的值班护士王某甲、王某乙、何某某砍去,结果导致王某甲左上臂被砍伤。经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姚某曾于2012年10月、2016年4月先后两次到灵山县精神病医院治疗。与此同时,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分裂症发病期,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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