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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二手车付了1.5万原车主却拒交车男子维权拿回购车款并获赔3000元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7-11-13 11:08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叶凯云通讯员陆珏燕)钦州男子石某在当地某二手车交易市场与黄某协商,由黄某将刚购买不久的一辆别克牌轿车低价转让给石某,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石某支付购车款后,黄某称因个人原因还需要用车,先将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交给石某,过几天才办理交接和过户手续,石某同意。但之后黄某拒绝履行约定,石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转让协议,由黄某返还石某购车款15000元及支付石某经济损失3000元。

据了解,2016年3月2日,石某和黄某经协商在钦州某二手车交易市场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黄某将其所有的别克牌二手小型轿车一台以价格15000元转让给原告石某,在一个月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按总价20%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石某即支付了15000元给黄某,黄某将车辆登记证明和行驶证交给石某,但称因相亲需要,暂时用车几天,请石某理解、帮忙。几天过去,黄某未交车,石某催促多次仍不转让轿车。石某请求返还该买卖款项,黄某却拒绝返还。之后,黄某更换联系方式,拒绝将车辆交予原告,双方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石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原告无奈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15000元及支付违约损失。

日前,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诚信履行合同。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转让车辆予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义务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请求返还购车款15000元并按约定支付损失(违约金)3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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