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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费减负力度大 企业个人都受益

来源:钦州日报 2019-05-22 10:2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肖鑫

自2019年5月1日起,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可降至16%,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并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市社保局将全力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的同时,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发放。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在4月1日已经国务院同意并印发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随后也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从5月1日起,全区统一实施新的社保费率政策。

新政策要求,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要降至16%。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同时,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依据。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我们将贯彻执行,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到实处,使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市社保局副局长张绍金说。

为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惠企政策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让更多企业和职工知晓并享受政策红利,市社保局成立了专门的宣传小组和党员小组,到各重点企业、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专项宣传活动。

通过专题宣讲会、培训、会议交流等方式,广泛宣传养老保险费率由19%降至16%、养老保险同级政府补贴5%、阶段性降低事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补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降低医疗保险费率、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企业新增岗位社保补贴、以及技能提升政策。同时,在政策宣讲会现场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单页,现场为民营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的服务。

此外,市社保局还主动与企业交流,积极发动广大民营企业参加政策宣讲活动,参与推动失业保险政策实施。通过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相关申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单位负担,促进企业单位提速发展。

算一算省了多少钱

1.调整缴费基数后,个人缴费情况:

假定某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按缴费基数上限(300%)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从1440元降为1200元,每月少缴240元。

按缴费基数下限(60%)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从288元降为240元,每月少缴48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从6000元改为可在3000元-15000元之间选择,每月最多可少缴600元。

2.降低费率后,企业减负情况:

以我区某企业为例,假定2019年单位月工资总额为100万元,5月份之前按原费率计算,每月应缴费22.25万元。5月1日起,降低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率,每月可少缴费5.375万元,降幅24%。

其中,养老保险降率前需缴费100万元×20%=20万元,降率后为100万元×16%=16万元,少缴了4万元。失业保险降率前需缴费100万元×1.5%=1.5万元,降率后为100万元×0.5%=0.5万元,少缴了1万元。工伤保险降率前需缴费100万元×0.75%=0.75万元,降率后为100万元×0.375%=0.375万元,少缴了0.375万元。

社保降费减负政策答疑:

问:依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将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作了哪些具体调整?

答: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区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其中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x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x全区城镇私营单位月人均工资)/(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人数+全区城镇私营单位人数)。

问:依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从何时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答:从2019年5月1日起开始调整,长期执行,如国家和自治区今后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执行。

问: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有作出新的规定吗?

答:由于国家政策没有明确调整对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的缴费比例,因此,本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没有调整这部分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他们的缴费比例仍是按照20%进行确定。

问:依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本次调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是否影响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

答:本次调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仅与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与2019年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在计算年度内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使用到的“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9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算待遇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54号)执行,今后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再遵照执行。

问: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的费率标准是多少?

答: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缴费总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2015年以来失业保险总费率已由原来的3%降至现行的1%,降幅为66.67%。

问:根据《实施方案》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截至2019年4月底,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什么?

答:这里现行基准费率指的是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即全区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问: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后的费率是多少?

答:一、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现行基准费率下调20%的,一类至八类行业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是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二、根据钦州市实际,累计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将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的,一类至八类行业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分别是0.1%、0.2%、0.35%、0.45%、0.55%、0.65%、0.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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