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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造谣谩骂需担责任

来源:来宾日报 2020-08-19 08:04   https://www.yybnet.net/

网络流传的信息被证实为谣言。(网络图)

晚刊讯(记者 卓绿怡 谢仁凤)昨日,记者接到市民韦先生的报料称,他们一家人原打算周末去钦州游玩,却在微信群看到有人发布信息说:“8月13日,钦州港有两名菲律宾船员核酸检测为阳性,钦州片区疫情风险已上升至三级,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看到这样的信息,韦先生非常疑惑和担忧,不知消息是真是假。

记者查证得知,昨晚18时,钦州市委宣传部通过“钦州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辟谣消息:钦州暂无境外输入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诸如此类信息不实的情况,在疫情期间时有发生。例如,今年2月7日,有网友在微信群传播“由于当前疫情严重,明天开始全市禁止机动车上路”的假信息,甚至有网友在某小区业主微信群发布消息,称有名女子从武汉回来,还天天去商场买东西等等消息。后经来宾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网络巡查,以上信息均为谣言。

此外,除了造谣和传谣,有些人甚至在网络上辱骂他人。如有网友因在朋友圈谩骂别人,最终被对方诉讼至法院判处赔偿。

律师说法:

网上发布言论需注意是否合法

记者就此采访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猛。黄猛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的规定,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损他人名誉、擅自公布他人隐私等损害他人人格利益的言论,应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外,在面对他人侮辱、诽谤等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时,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侮辱谩骂行为并赔礼道歉等,防止损害扩大。若该危害行为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罚,若涉嫌诽谤罪,受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黄猛律师提醒:大家在享受网上社交便利的同时,应当注意自己发布的言论和内容是否合法,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使用各种网络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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