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江南)浦北县寨圩镇土东村两名村民私自买卖土地建房,由于土地出现纠纷双方闹上法庭。近日,浦北县人民法院寨圩法庭判决原、被告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人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土地转让款130000元。原告韦某所损失的银行利息和施工费用35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2010年6月,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签订了宅基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陈某将浦北县寨圩镇土东村的一块集体土地以1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韦某。并且约定被告陈某保证该宗土地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无纠纷,如果有纠纷,则由被告陈某负责处理。发生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被告陈某负责赔偿。签订协议当天,原告韦某就将自己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取出交给陈某作为土地转让款,被告陈某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可谁知道,该宗土地是被告陈某从其他人手中转让过来的。当韦某于2012年5月13日在该宗土地施工建房时,有人出面阻止,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原告为此支付施工费3500余元。而后,原告找被告陈某协调,一直没有结果。
法官释法: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被告收取原告的土地转让费130000元应予退还。因该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故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双方均有责任,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支付的施工费35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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