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荣友通讯员赵子钦)广西玉林市兴业县一名男子庞某,到钦州市浦北县承包山林不成,非法拘禁介绍人到贵港市5天多并索要90万元“损失费”。前不久,浦北法院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二年六个月的判决,驳回了其上诉。
2012年,庞某经庞某某介绍,想承包浦北县平睦镇两村委的部分山林,但后因手续问题,未能承包下来,且损失了部分钱财。庞某便要求庞某某出面把其已支付给村民的承包费用要回,但遭拒绝,两人因此多次发生争执。
2013年5月19日,庞某某骑摩托车上山喂鸡,行至博白县双凤镇某村委的村级泥路时,被庞某及其雇请的两名男子(姓名不详,在逃)用刀挟持上了其的越野车,带到了贵港市。在拘禁中,两名男子多次对庞某某进行捆绑、殴打,并使用铁链锁住手脚。其间,庞某要求庞某某打电话给其亲属、朋友等人筹款人民币90万元进行赔偿。
5月24日12时45分左右,庞某某在贵港市趁庞某等人不备时,从越野车上逃出并报案。6月12日,庞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浦北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长达5天多的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被告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庞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钦州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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