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一司机在开车拉货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究竟是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还是与雇请其的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是由车主来赔偿呢?近日,灵山县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31856.69元给原告卢某,车主侯某赔偿4499.45元给卢某。
2011年1月17日21时10分,檀某驾驶侯某所有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由浦北县北通镇某村委会往灵山县灵城镇方向行驶。在行至灵山县新圩镇容家村委路段时,檀某驾驶的货车与在前方同向骑行自行车的卢某发生碰撞,造成卢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檀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不负事故责任。受伤后,卢某到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29日出院,共住院892天用去医疗费115900.05元。事后,侯某预交了医疗费38400元和支付了在医院外购买的人血蛋白费用5490元,赔偿给卢某伙食补助费1100元。某保险公司已赔偿给卢某医疗费9900元。2013年7月,卢某将某保险公司、檀某、侯某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范围内赔偿78243.31元、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0000元给卢某,侯某赔偿82080.0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4月,卢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卢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后遗症构成八级伤残。同年5月,卢某再次将某保险公司、檀某、侯某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赔偿37099.784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檀某和侯某连带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檀某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其是侯某雇请的司机,是在劳务中造成卢某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应由侯某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卢某的合理损失,檀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根据有关规定,卢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36356.14元。先由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31856.69元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4499.45元由侯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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