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莫正阳通讯员张璐璐)男女之间恋爱期间双方的花费,分手后谁来买单呢?近日,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因恋爱期间“消费”而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10月初,原告黄某在互联网上结识被告何某,不久,双方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原告为被告共支出108772元。原告黄某认为被告何某是以借钱的方式用于各种支出。现双方已结束了恋爱关系,请求被告归还借款17500元。
被告何某认为,双方是恋爱期间的花费,也是原告黄某自愿为其花费的,这些钱不是借款,也未立写有借条。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生活期间,被告没有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要求,原告转账给被告时也没有向被告表明转账款是借款。从庭审中原告的陈述“为了共同建立家庭,所以认为我打钱给被告还房屋按揭也是理所当然的。”可以看出,原告黄某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的钱,其本意不是借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具有借款的合意,不存在借贷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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