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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发生矛盾生恨男子伺机报复伤人获刑四年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7-12-01 11:29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潘定盼通讯员覃世武)浦北“80”后男子梁某志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冲突,便怀恨在心持刀伺机报复,最终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而身陷囹圄。近日,浦北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志有期徒刑四年。

2017年4月9日21时许,梁某志因琐事欲报复梁某,遂从家中携带一把尖刀来到浦北县江城街道桥山村委会高桥村梁某某商店内等候,伺机进行报复。当日21时30分,被害人梁某来到梁某某的商店门口,梁某志便上前质问梁某,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梁某志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梁某的腹部捅去,导致梁某的腹部受伤。经浦北县越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当晚,梁某志便外出逃匿,直至2017年5月29日回到家中时被村民抓获,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梁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罪行。

浦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绝大多数故意伤害案件都是生活中的小事逐渐演变,最终升级为犯罪的。虽然案件起因于小事,但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被告人往往情绪失控,随便使用身边的工具对他人实施侵害,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知法、学法、守法。当与家人朋友、远亲近邻或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争执时,要保持冷静,理性沟通解决,不能逞一时之快;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理性维权,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做傻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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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浦北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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