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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与他人“通奸”公公抓奸伤人被诉嫌疑人因拒绝调解和赔偿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北部湾晨报 2017-12-05 11:08   https://www.yybnet.net/

浦北县安石镇68岁的老人苏某某家庭虽不算富裕,但也儿孙满堂,子女勤劳,生活还算美满。但是,苏某某却因发现儿媳妇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在捉奸过程将人打伤,被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原来,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苏某某的儿媳妇就与本村的苏某甲持续发生不正当关系,而苏某某及其儿子苏某乙一直不知情。2017年7月的一天,苏某某像往常一样到浦北县安石镇的自家养猪场做工,儿子苏某乙则到附近的鱼塘干活。在苏某乙到鱼塘看守屋附近时,因听见屋里有声音就前往查看,却发现自己媳妇下身赤裸,正在屋内与苏某甲发生性关系,苏某乙随即冲过去想抓住苏某甲,但被苏某甲逃脱。苏某乙立即打电话给苏某某,向他说明情况并要求苏某某在鱼塘往村里的出口出拦截苏某甲。果不其然,几分钟后苏某某在路上拦下苏某甲,气愤之下就用手中竹棍打了两棍苏某甲。经鉴定,苏某甲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左前臂致左尺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该案移送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考虑到案件是由民间纠纷引起,且被害人苏某甲存在过错,检察官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苏某某一方态度坚决,不愿调解也不愿赔偿医疗费用,且在事后还到苏某甲家中闹事。为此,浦北县人民检察院只得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苏某某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处于法院审理阶段。

检察机关认为,苏某某发现儿媳妇与他人“通奸”气愤是人之常情,确有可怜之处,但身在法治社会,一言一行应以法律为准绳,理性行事。苏某某以暴力行为发泄其情绪,触犯了刑法规定,其情可原,但其法不依,必然要受到相应的惩罚。 (余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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