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东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170家企业及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未按规定在2009年6月30日前申报2008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局并通过邮政局向企业挂号邮寄了《限期年检通知书》,于2009年11月2日在《日照日报》发布了《莒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限期企业年检通告》,并于 2009年12月3日在《日照日报》发布了《企业年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参加年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上述企业应于本处罚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上述企业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向日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属于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名单详见莒县工商局公示栏。
2010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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