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莒县讯(通讯员 黄庆瑞)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日照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办法》根据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间对退休一次性补缴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在职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缴: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补缴5年;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补缴5年及本人自2003年1月至本人退休月的在职未缴费年限;2008年1月1日后退休的,补缴本人在职实际缴年限距10年的差额年限;破产企业破产时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且已于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补缴本人在职实际缴费年限距5年的差额年限,2011年补缴标准为2078.16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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