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莒县讯(通讯员 王兴红 许传志)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督促开发企业注重工程质量,确保物业在保修期内得到及时维修,自今年6月14日起,莒县住建局实使了物业质量保修金制度,印发了《莒县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从保修金缴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管及退还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据悉,凡开发企业新建用于销售的物业,均应按照建筑面积交存保修金,交存面积以图纸审查批准书上的数据为准,具体标准为:六层(含六层)以下的多层物业,保修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标准征收;七层(含七层)以上十二层(含十二层)以下的小高层物业,保修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标准征收;十二层以上的高层物业,保修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标准征收。开发企业在办理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前,一次性足额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保修金,在保修期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办法有关规定使用保修金。文件还规定未交纳物业质量保修金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将房屋交付业主,业主有权拒绝接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屋验收备案及房屋确权登记等手续,以切实加强开发企业的保修责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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