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女士介绍,今年3月份,她在日照鸿发丰田汽车销售公司莒县4S店看车,计划购买一辆16万多元的车,但当时店内没有现车。负责接待的销售顾问告诉她,如果购车,需要先交纳1500元订金。于是,她在销售顾问的引导下签写了“新车订购单”,并支付了1500元订金。
高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新车订购单”,在财物信息一栏,手写有“订金1500元”,并附一位孙姓销售顾问的签名。客户签字区有高女士的签名。
订购单右侧边栏竖着写有四条约定事项,其中第一条规定:“订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在向经销商(以下简称乙)提出订购时,需接乙方规定交纳订购金。乙方确认收到订购金后此订购单开始生效。订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订购单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
“签合同时,我只看了赠送的礼品跟价格是否正确,没注意到边栏的约定事项。”高女士说,合同只有一份,签完后4S店自己留下了。
“我在回家的路上才想起来4S店没有给我合同或收据,”高女士说,她怕4S店不认账,便打电话让销售顾问写了一个收到条,写好后销售顾问以图片形式发给了高女士。收到条上写着:“今收到高某荣定金1500元整。”这位孙姓的销售顾问签字并摁了手印。
过了几天后,高女士因新购置了一处房产经济不宽裕,于是决定放弃买车,便去4S店要求退还定金,却遭到拒绝。
高女士说:“合同上写着订金,收据写了定金,法律上合同的效力要大于收据的效力,钱是可以退的,4S店就应该给我退款。”
记者随后联系了4S店孙经理。孙经理介绍,市民签署订车单后,经销商以全款从厂家提车,紧接着就产生了利息、交通费用等。如果市民退订,这部分费用只能由经销商买单。如果幸运,这辆车很快被其他人提走,而如果不幸运,这辆车就变成了库存车。
“如果是因为经销商的原因导致的,那我们无条件退款,”孙经理说,因为经销商没有违约,是客户自己取消了交易,所以订金不能退。
双方僵持不下,5月9日,高女士和4S店工作人员来到莒县市场监管局城关所,寻求调解。
一位姓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所里做了调解,但是没成功,便去建议高女士去咨询法院。“我们只能调解,没有强制的权力。”
针对此纠纷,记者咨询了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世玉。赵律师表示,“订金”不同于“定金”,法律规定的是“定金”而非“订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无明确约定时,一般是按预付款来处理的。此案例中,订购单上明确约定了:订购金充作应付款的一部分,订购单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购时,乙方不予接受,订购金不予退还。仅从这一点来看,该订购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予退还”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经销商在收到条上写的是“定金”,相对于订购单本身而言,实际上加大了经销商自身的义务。根据订购单约定,谁违约,谁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新闻推荐
在全市发展大格局中谋篇定位,着力构建以“片、线、库”为框架,以“山水林田路”一体化规划为内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水利建设体系——本报记者刘江雪通讯员李晓卫河边杨柳依依,河里鱼虾成群,孩...
莒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莒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