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廖小刚)日前,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日照市全市所辖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则由每月760元调整为950元,增长25%;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8元调整为9.8元,增长25.6%。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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