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日照市个别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报刊、网络、DM广告等媒体上刊发房源信息时,将一些商品房、村居安置房、抵顶工程款的房源标注为“可更名”。那么,对于这类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能否真的不通过房管部门的过户而直接进行合同更名呢?购买这种“可更名”房产是否具有风险呢?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其中包括禁止期房转让、购房实名制等措施,以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2010年4月13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据此,按照相关规定,诸如未办理房产证的各类房屋、购房人预购的未竣工期房、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等是不能上市交易的,房管部门是不能为其办理房屋登记的,购房人购买此类房屋其产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对于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尤其是预售商品住房合同,一经签订,购房者就不得擅自更改姓名。对于宣传能够提供合同“可更名”的房源信息,购房者应当谨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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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