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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知识问答(之五)

来源:日照日报 2011-09-26 00:12   https://www.yybnet.net/

12、国家和省制定的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山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它的意义在于:

(1)无线电频谱属于国家自然资源,受法律保护;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源的所有权;

(3)对国有自然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必须依法而行;

(4)国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5)受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力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并予以收回频率:

(1)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非法占用频率的;

(2)不按国家规定研制、生产或者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合法无线电业务的;

(4)擅自变更核定项目,发送或者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的。

日照市无线电管理处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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