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王良军 陈修礼)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招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日照市制定出台了《日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串通投标的定义进行了解释,明确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编制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专门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的等 11种行为;投标人存在由同一人携带两个及以上投标人的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参加开标会议的等17种行为为串通投标行为,并对串通投标和无故放弃中标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办法作了详细说明。
严格认定--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
《办法》规定,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认定过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经调查核实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有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取消其该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资格,重新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后依法重新组织招标。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由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认定过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
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出具书面情况说明,上报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当由相关人员组成不少于三人的核查小组,对涉嫌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进行核查认定,纪检监察部门对认定过程进行监督。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可向招标人提出,或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依法处罚--惩戒措施准确到位
据介绍,招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并依法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并视情节暂停一定期限在本市的招标代理业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被认定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视情节暂停一定期限在本市的投标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在依法认定和处理串通投标行为的同时,应将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扣减信誉分,并在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上予以通报。
公正监督--
招标监管人员依法纳入监管范围
该《办法》还对招标监管人员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行为实施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串通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制定出台该《办法》的最初目的与意义,市招标办主任时德志介绍说:“该《办法》的出台,填补了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串通投标和无故放弃中标等违规行为缺乏有效制约措施的空白,使认定和处理工程围标串标、无故放弃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据可依,对依法认定、制止和查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堵塞漏洞,进一步规范和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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