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蕾)为进一步提高日照市工伤人员待遇水平,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日照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进行调整提高,新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2012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在此次调整范围中。
在伤残津贴方面,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46元、236元、226元、216元的标准增加;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将以2012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调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加8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目前,待遇调整工作正在进行中,预计此次待遇调整工作将于6月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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