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下列驾驶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现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通告如下:费杰、隋仕保等驾驶人分别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肇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将对肖以涛、韩长领等人的驾驶证予以吊销。刘加亮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对刘加亮的驾驶证予以吊销。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此公告后60日内向日照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此公告后 3个月内向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拟吊销驾驶证人员名单及驾驶证号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吊销驾驶证人员名单及驾驶证号
姓 名 驾驶证号
费 杰 371102198607032236隋仕保 371102197908216050刘加亮 37072919710512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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