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在日照市各级工商机关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年报及公示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自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应当自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其中,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办理2014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企业应先申报并公示2013年度报告后再申报并公示2014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办理年度报告,也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方式办理年度报告。纸质年度报告表可以到当地工商所领取。
根据《条例》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或者报送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
201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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