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2)………
二、仲裁协议书(适用于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双方在发生纠纷前后订立):
因××合同(协议)发生的或与××合同(协议)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
日照仲裁委员会免费提供格式合同,请登录日照仲裁网查询:http://www.rzzc.org
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促进仲裁事业的发展,借鉴国际通行作法,《仲裁法》规定了如下的基本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1.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或裁或审制度
《仲裁法》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或裁或审制度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后,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不公开审理制度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这样规定主要由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是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这些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商业秘密。如果在仲裁中实行公开审理制度,允许案外人参加旁听,允许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就不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他们之间的争议没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或者这个商业秘密可以公诸于世,也可协议仲裁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推荐
2月26日,日照边防支队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民警正在对将要出海渔船民进行证件检查。当日,韩家营子边防派出所开展春季渔船民安全大检查专项行动。检查中,边防民警重点从渔船消防设施是否齐全...
日照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日照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