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办法规定了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明确了对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0万元、山东省著名商标给予10万元、日照市知名商标给予3万元、地理标志商标给予20万元奖励;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奖励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奖励1000元,每件商标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奖励1000元,每年最高奖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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