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理法官介绍,张某经营生猪养殖,李某从事饲料经销。自2013年起,张某多次向李某购买猪饲料。2014年9月双方进行结算,张某在李某书写的欠条上签名确认。经多次催要张某未还款,李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欠条原件一张,载明:“欠料款1567.0,壹万伍仟陆佰柒拾元正,2014年9月16日,张某(签字)”,主张张某欠其饲料款15670元。张某则主张,李某提供的欠条大小写不一致,其只欠李某15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中欠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应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日常生活经验和书写习惯来认定。李某提供的欠条虽然大小写不一致,但其亦提供了饲料出货单据一宗予以佐证,饲料出货单据记载的数额与欠条大写数额一致,而张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欠条及饲料出货单据;从经验看,在书写欠条时,因小写金额稳定性较差,容易被添加或更改,一般会在小写金额前或者后书写大写金额;从书写习惯看,大写数字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写错的可能性不大,而小写数字笔画简单,尤其在小写金额“0”或小数点时,写错的可能性较大,故大写金额比小写金额更规范、更严谨。法院认为应以大写的数字为准,最终判令张某偿还李某饲料款15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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