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函问:
老魏在现在的房子里已经住了快20年。一年前,当地进行旧城区改造,老魏家南面的房子被拆迁了,在拆迁的位置上盖起了6层高的商品房,挡住了老魏家的采光。朝南的房子,大白天屋里却没有一点阳光,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老魏多次与施工人员协商,但均无果。请问,老魏应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答:
我国《物权法》第89条明确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获得良好采光的权利,为此有权要求相邻方不得设置不当妨碍其住房采光的设施。尤其是在修建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时,建房人应当事先考虑是否会对相邻方的采光造成妨害,必须保证其建造的房屋与相邻方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以免妨碍后者采光。
老魏的住房采光被南面一排正在修建的6层高的楼房遮蔽,只有在正午时分阳光才能透过窗户照进来一缕光线,可以认定采光权受到了比较严重的妨害,老魏可以依据《物权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采光权。
实践中,对采光妨害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难度。目前一般是以住建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该规定将全国分为若干气候区,并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3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小时,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Ⅳ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1小时。此外,依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建部联合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宜有2个获得日照。一些城市还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规定。
在采光妨害被认定之后,被侵权人可以获得如下救济:如果可能妨碍采光的建筑物尚未施工或者正在施工中,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施工方停止施工,并拆除侵权的建筑物;如果建筑物已经建成,被侵权人要求拆除建筑的请求一般不会获得支持,而是采用金钱补偿的方法,由妨害采光的一方向被妨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主持律师:黄伟旗
联系电话:1387768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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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