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审理法官介绍,烟台的张女士与A公司签订《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书》,约定由A公司外派张女士前往日本务工,并享受高额补助津贴,而张女士需缴纳35000元培训费,并承诺在日期间若擅自离岗,将赔偿A公司2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女士便前往日本培训。可仅过不到半年时间,张女士便只身回国。A公司根据之前签订的合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外派劳务服务合同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合同条款合法有效。张女士在工作期间擅自回国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尽管张女士主张,在日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如在核辐射区超负荷工作、工资不足额发放、遭受打骂等情况,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无法确认其口述是否属实,故对其主张不予认可。又鉴于违约金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守约方损失,A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张女士擅自回国对其造成的损失,在张女士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酌定张女士向A公司支付3万元违约金。至此,张女士除了收到少量工资外,输了官司还支出65000元,可谓得不偿失。
法官提醒,外出务工要理性。在签订合同前,应多方了解派遣单位的资质、之前务工人员的待遇等情况。正规的派遣单位不会向劳动者索要高额培训费、体检费、保证金等;如果在外务工期间遭受不公平待遇,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留存相关证据,并采取向派遣单位或我国驻外机构求助等理性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擅自回国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面临高额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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