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蒋月阳
消防水源设施是重要的公共消防设施之一,是公安消防部队灭火救援的“弹药箱”“保障线”。近年来,随着日照市城乡建设的不断推进,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规划、建设、维护等管理职责不清晰等因素,导致消防水源设施“建管分家、职责不清、工作脱节”的问题日益突显。
为加强城乡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日照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该《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1月31日,市政府新闻办专门举行《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消防支队相关负责同志分别就《规定》起草制定过程、《规定》中的特色亮点、如何划分政府及行业部门在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中的职责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作为日照市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规定》对日照市消防水源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将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那么,《规定》的起草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这是日照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出台的首部实体性政府规章,表明了市委市政府下大力气抓好日照市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信心和决心。”针对发布会上的首个问题,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贤平给予了详细解答。
按照日照市2017年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市公安消防支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并吸取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规定(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在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于2017年3月中旬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
2017年3月31日至4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通过市政府法制网站面向各区县政府、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基层联系点以及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根据征集情况,市政府法制办于9月中旬组织调研组赴各县区、管委实地考察调研,在经多轮部门座谈、论证,从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对《规定》予以全面审查后,最终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2017年11月15日,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发改、财政、住建、交通等13家单位再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与会单位意见建议,最终形成《规定(草案)》。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召开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草案。
通过后的《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共32条,已于2018年1月18日公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与山东省其它地市相比,《日照市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规定》在内容方面具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主要具有扩展了消防水源的范围、明确了政府部门职责及投资渠道、厘清了乡村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管理与职责划分、补充了重点区域消防水源建设要求、建立了消防水源设施监督考核机制五个方面的亮点。”对于《规定》中的特色,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辛本顺处长,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整个制定《规定》的过程中,都是在充分吸取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使得《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全面、规范地表述城乡消防水源的定义,将消防水源设施范围由城市扩展至城乡,将乡村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用于取用海洋、河流、水库、塘坝等水源的消防取水平台纳入城乡消防水源设施范畴。
与此同时,《规定》明确了住建、发改、财政、规划、交通等部门职责,明确了乡镇驻地、村庄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和经费保障分工,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城乡消防水源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此外,《规定》中还设立了专门的条款,强调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等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公共消火栓,危化品工业园区所在地县(区)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水源需求评估,建设公共消防取水平台。林区、含林区的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应当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水源设施。将市、县(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和维护职责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考核内容,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和维护情况。
在《规定》中,政府及行业部门在城乡消防水源设施管理中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对于这一问题,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祥介绍,针对日照市近年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个别“建管分家、职责不清、工作脱节”等问题,《规定》明确由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主体,并明确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承担消防水源管理政府职责。
另外,《规定》第15条至19条,对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设施管理的建设、维护、经费保障、应急管理、教育宣传等均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辖有村庄的街道,由街道办事处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的管理职责。实行社区管理的村庄,由社区居委会履行村委会管理职责。
在行业部门职责方面,《规定》对住建、财政、规划、发改、交通、公路、公安消防、水利、林业、旅游、供水企业等部门、单位在消防水源设施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划分予以一一明确。同时,针对工业园区、大型商贸区、危化品工业园区、林区、含有林区的旅游景区等特殊区域的消防水源设施监督管理主体,也作出了明文规定。
《规定》对住宅小区和社会单位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设施的管理维护职责,是如何明确的?
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辛本顺处长介绍,住宅小区和社会单位的消防水源设施,从规划、建设到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中找到比较明确的解释,本《规定》予以吸收细化。《规定》中明确,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建设资金,由开发单位或者投资单位承担,建筑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筑保修期满后,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以外,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并优先保证。
而关于社会单位的室外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的建设、维护资金,则由本单位承担。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者管理的,将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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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日照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