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市果蔬加工产业等农副产品行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建设,加强果蔬加工产业等农副产品行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提高质量、规范管理、强化治理、推进减排、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2017年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令);
(四)《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六)《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七)《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八)《冷库设计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489号)。
二、选址原则
新建、改扩建果蔬加工产业选址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生产规模及工艺装备
新建、改扩建果蔬加工产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厂区作业场地面积,厂区地面水泥硬化或绿化。鼓励使用天然气、电、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作燃料。建议中、小型冷库不采用氨制冷,鼓励使用无氟制冷,采用氟制冷的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ODS制冷剂。
四、环境保护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集中供热范围内的企业应使用集中供热热源,集中供热区域外需要配套锅炉(热水炉)的,不得燃用煤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鼓励使用电加热或燃用天然气;使用成型生物质锅炉的,需要采用生物质专用锅炉并配套布袋除尘器等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烟气达标排放。原料及下脚料应在密闭车间内存放,并根据异味产生情况,建设引风收集和净化处理设施;含蒸煮工艺废水的建设项目,其污水处理站应采取异味收集和净化处理措施,确保恶臭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废水处理措施
废水进入区域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应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水质要求,配套建设预处理设施,避免对微生物具有杀伤作用的果蔬加工废水影响受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自行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建设生物指示池,确保外排废水稳定达标;符合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要求的,须按规定设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三)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应及时清理果蔬固废,防止腐烂异味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明确最终去向。涉及危险废物产生的,厂区内应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厂内暂存和转移处置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五、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农副产品产业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二)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果蔬加工产业指通过清洗、拣选、切丁、漂洗、蒸煮、冷藏等生产过程,具有相同加工工艺的淀粉制品、豆制品、肉制品等加工业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三)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准入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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