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日照市房地产行业有序发展,加强房地产行业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编制依据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4号令);
(二)《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鲁政发〔2013〕12号);
(五)《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248号);
(六)《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鲁厅字〔2017〕35号);
(七)《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办字〔2017〕69号);
(八)《日照市城市“地增绿·地更绿”暨建设扬尘治理集中行动实施方案》(日政办字〔2017〕6号);
(九)《日照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二、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新建、改扩建房地产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应当避让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限制区域。若拟建场地原用途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等对土壤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在选址时应尽可能避让,无法避让的应开展土壤修复。
房地产项目应合理布局,公共服务设施、三产服务业等用房在项目建成后可能对本地块内住宅带来的影响,在设计时应加以规避。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公共服务设施与邻近住宅边界应设置合理的直线距离,减少对周围居民的影响。
三、施工期环境管理要求
(一)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施工结束后的临时占地应及时平整、处理并进行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施工废水实现全部回用。
(二)按照《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建筑材料定点堆放,易起尘物料密闭存放或覆盖。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封措施或进行遮盖,施工场地车辆进出道路必须进行硬化,施工场地出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现场应设立封闭围挡墙,避免施工扬尘对周围敏感点的影响。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场地洒水保洁、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按照鲁厅字〔2017〕35号文件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三)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主要的噪声设备设置合理有效的屏障,合理安排施工工段,避免噪声扰民,中、高考期间暂停施工,避免噪声扰民。钢筋切割等高噪声作业工序应采取场外加工、场内施工的方式。
(四)建筑施工垃圾经收集分类,可用于场区平整回填,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经环卫部门核准后妥善处置。
(五)及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四、运营期污染防治措施
(一)水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周边应配套完善的雨水和污水管网,排污口须规范建设并设置标识,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不得直排周围环境。污水收集及贮存等设施应进行防漏、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采暖原则上采取集中供热或空调供暖方式,不得建设燃煤锅炉,餐饮业应配套高效的油烟收集净化装置,减少对周边居民的油烟污染。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变配电室、换热站、水泵房、空调冷却塔、地下车库排风机等配套公用设施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音、减振等综合控制措施。以建设住宅楼为主的房地产项目,配套的商业用房不得入驻高噪声污染的项目,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垃圾和办公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清运。
五、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日照市新建、改扩建房地产的环境管理。
(二)本指导意见中的房地产业是指以土地和建筑物为经营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以及维修、装饰和服务的集多种经济活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产业。
(三)本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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