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推销业务时促成生意,从事医疗器械销售的张荣作出了“好处费”的许诺。然而,三年内分多次送出的近14万元回扣款,带来的不是盆钵皆满,而是严明的审判。近日,经五莲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9 年初,张某到五莲县许孟镇卫生院联系业务,与该卫生院时任院长闫某某相识。得知该卫生院要采购彩超设备,经二人商定,该卫生院从张某处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日立”牌彩超一台,货款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张荣则按照收到货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闫某某回扣。经查,从2009年8月至2012年10月期间,张某先后多次通过送现金获银行汇款的方式给闫某某共计人民币13.995 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五莲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玄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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