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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新房暖气不供暖,购房人可告开发商

来源:滕州日报 2010-02-01 05:49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内容]

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房款为2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商品房应该具备水、电、气、暖齐全。待陈某入住后,发现屋内只有几个暖气片,整幢楼内无供暖系统,根本无法供暖。陈某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却声称,只要房内安装了暖气片,就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条件,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违约。经多次协商未果,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所售房屋内水、电、气、暖等设施齐全,购房人入住后应能正常使用暖气。开发商虽在室内安装供暖设施,但室外供暖设施未安装,致使购房人不能正常使用暖气,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陈某暖气设施费用9387.19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点评]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合同中约定的水、电、气、暖设施齐全中的暖,是指在房屋中装上暖气片,还是指应能达到正常供暖的条件。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暖气设施的目的,是为了购房人入住后能得到供暖服务,满足冬季居住需要。否则,房屋仅装几片暖气片但不能供暖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法院对本案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开发商交付的暖气设施应当能够开通供暖,即室内外管线均已铺设,供暖设施齐全,已与市政供暖管道接通,并与供暖部门签订了供暖协议,交纳了相关费用。这样暖气才算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

[对策建议]

本案的争执与合同约定不明有关,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水、电、气、暖设施齐全,没有明确约定水、电、气、暖应达到的条件和开通时间。如果对此予以明确约定,开发商就难以再钻空子。因此,提醒购房人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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