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文杰)菏泽市为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治理工作的开展,防治大气污染,结合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划定了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据了解,菏泽市行政区域划分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两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其中,重点控制区为人口密度大、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敏感度较高的区域,主要包括菏泽市城市建成区、各县城城市建成区,国家、省、市、县区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一般控制区为人口密度低、环境容量相对较大、生态环境敏感度较低的区域,即除重点控制区之外的其他区域。
据了解,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内的新建企业、现有企业分别按照《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时限,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内新建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现有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火电、钢铁、焦化、合成革等行业应按所在控制区从严执行第四时段标准限值。
菏泽市规定,执行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仍然不能满足环境质量要求时,市政府将依据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原则倒推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的企业相应执行倒推后的污染源排放浓度限值。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