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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皇城镇皇城村一地两卖 律师:村委会无权处分已租赁土地,需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齐鲁晚报 2016-08-25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8月24日讯(见习记者巩悦悦)近日,家住临淄区皇城镇皇城村的村民陈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2011年,他花费12万元租下村里一块使用年限为30年的土地,本来想在这块地上建几栋出租房,但每当他一施工,总会有人过来阻止,五年过去了,他租赁的土地上已经杂草丛生,房子到现在也没能建成,陈先生对此感到特别苦恼。

2011年,陈先生想在村里建几栋出租房挣点钱,于是就花费了12万元与皇城村村委会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租下总面积为332.5平方米的土地。但陈先生与原皇城村村委会主任签署合同,没过多久,就经历了村委换届,以前与自己签署合同的负责人不再担任皇城村村委会主任。而自2011年开始,每当他想要在租地上施工时,总会被村里供销合作社的人阻拦,看到租地上杂草丛生,陈先生感到很心疼。陈先生每次在遭遇阻碍时十分气愤,又有些无可奈何,“我真的不明白自己花钱租的地,为什么每次施工都会受阻?”

而当记者来到皇城供销合作社后,其负责人王某也拿出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他告诉记者,“我花钱租下的地,为什么要让别人在这里建房?我决不允许别人在我的土地上盖房子。”据王某介绍,2003年,他与原临淄区皇城供销合作社签署《皇城供销社商场及土地租赁合同》,花了80万3千元租下皇城百货楼向南至皇马路,皇城村民宅向东至北齐路的土地及一切地上附着物,期限为20年,而陈先生所租赁的土地正在这其中。

记者就此事联系到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李艳龙律师,李艳龙表示,临淄区皇城供销合作社与王某于2003年签署的《皇城供销社商场及土地租赁合同》有效,皇城村村委会无权处分皇城供销合作社土地,故皇城村村委会与陈先生在2011年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协议盖章是村里的章,所以皇城村村委会需承担违约责任,村民陈先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李艳龙律师说:“我建议市民在租地前,一定要首先明确对方有无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以免自己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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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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