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思峰在法庭上接受审判。(资料片)本报青岛8月12日讯(记者吕璐通讯员吕佼时满鑫)12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
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女青年孙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系崔思峰提供,民警遂对孙某某暂住的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思峰驾车至旅馆找孙某某,在旅馆外守候的民警张某发现崔思峰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思峰出示身份证。崔思峰拒不出示身份证并开始倒车,民警王鑫、包某某上前支援。
崔思峰为摆脱围堵,驾车向前冲,将王鑫撞倒,包某某头部被撞伤。崔思峰急速倒车,车尾撞到停在现场的越野车,见无法倒车逃走,崔思峰又驾车向前冲,碾轧过躺在车前的王鑫。见前方有车辆阻挡无法前行,遂再次倒车,又碾轧过王鑫,车尾部撞到停在路边的轿车。当崔思峰欲继续驾车向前冲撞时,被在场其他民警拖出驾驶室。
同年3月25日,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8月18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思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0430元。崔思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崔思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思峰明知民警在执行任务,拒不接受检查,为达到逃跑目的,不顾执勤民警的生命安危,来回急速驾车,造成被害人王鑫被车辆撞倒后碾轧致死、被害人包某某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崔思峰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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