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29日讯(记者于鹏飞)日前,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向社会公开发布今年第三批终生禁驾名单,191人“榜上有名”,其中莱芜14人。
记者注意到,被终生禁驾的原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据介绍,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目前全国已经实现了交管信息联网,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被锁定为终生禁驾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莱芜交警温馨提示,安全文明出行是我们全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和社会责任。借此机会,向所有交通参与者发出文明交通的倡议:安全谨慎驾驶,是汽车社会每个驾驶者的必备素质,希望所有的驾驶人,牢记领驾照时的誓词,每次开车上路严守交规,礼让三先,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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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一、伤人不施救又致后车碾压,佯装路人报警最终原形毕露
2014年5月10日21时许,卜某驾驶车牌号为鲁D91***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汽贸城十字路口时,将行人苏某撞倒。卜某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后,未设置警示标志、未抢救伤员,仅使用手机报警,致使倒地受伤的苏中全又被两辆轿车相继碾压。在交警及救护车赶到后,佯称自己是路人报警,未如实陈述,期间协助医护人员将苏某抬上救护车。苏某最终因严重颅脑损伤、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迫于警方破案压力,2014年5月14日卜某投案自首。
经调查,卜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确保安全不够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被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送伤者到医院后却人间蒸发心知罪责难逃最终投案自首
2015年9月3日11时许,刘某驾驶车号为鲁MF2***号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莱芜市莱城区汇河大道九羊公司南门东路段时,与一辆二轮摩托车追尾,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人许某受伤。事发后,刘某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选择逃离,最终迫于警方破案压力于次日中午投案。许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4日死亡。
经调查,刘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确保安全不够且存在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被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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