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嘉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张芹、孙晓晓、岳鑫、牟永超诉你单位因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一案(济高新劳仲案字【2015】第924、925号,【 2016】第3、5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济高新劳仲案字【 2015】第 924、925 号,【2016】第3、54号”《裁决书》、《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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