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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之一 各级政府是环保第一责任人

来源:淄博晚报 2016-09-09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条例》理顺了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增加了按日连续处罚行为的种类,提高了排污者的违法成本,把山东省在大气污染防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法规,提高了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称得上是山东省“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该条例,从9月7日起,本报将对条例内容进行连续解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解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等部门也都有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比如住房城乡建设,对建筑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管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扬尘防治负有监管责任,农业部门对农业面源污染方面负有监管责任,经信部门应在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方面履行好职责等等。

《条例》还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环保职责,那就是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一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辖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制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记者袁一军通讯员刘巨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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