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7日讯(记者王超)女子吴某因腹部疼痛在某医院接受治疗,谁知手术后数年间吴某仍然持续腹痛,再次手术治疗发现,竟是上次手术有纱布遗留腹中。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2010年8月,原告吴某因腹部疼痛在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做了手术。手术治疗后,吴某腹痛未见好转,遇有受凉、劳累就疼痛加剧,经常服用消炎药。2013年下半年,原告疼痛难忍,到另一家医院再次接受手术治疗,术中发现腹内留有无定形物质,主治医生称是纱布一类的东西。
后经东营市、山东省相关机构两次鉴定,结论均为: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负完全责任。原告吴某因长期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九万余元。
被告辩称,术后清点纱布器械无误,且少量渗血时用止血纱布有利于保留患者卵巢功能,原告具备应用止血纱布的适应症。其治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
东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经鉴定,均认定被告的诊疗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负有完全责任。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合法,分析意见理由充分,结论合法有据,对其结论意见予以采信。因此,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负有完全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
另外,因被告完全医疗过错,致使原告在出院以后长年腹痛,承受较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影响了其生活和工作,对原告吴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应依法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医疗损失费用等三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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