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安兆宝赵立波本报记者张焜
一名女子因结婚将户口迁入了青州某城中村,并享受该村村民待遇,多年后她与丈夫离婚。此后,根据村集体投票,村委会停止了她的福利待遇。为此,她将村委会告上法院,索要村民待遇。1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女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享有作为该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
女子离婚后未迁户口
村集体投票剥夺其待遇
2004年9月,中年妇女蒋某与青州某城中村的丁某登记结婚。次月,蒋某将户口从弥河某村迁到该城中村,落在丁某名下。按照农村习惯,蒋某完成户口迁移后,其承包地将被原户籍地的村委会收回,此后开始享受丈夫家这个新户籍地的各项福利待遇,每年都能领到粮食补助款、大米、面粉及食用油等财物。另外,蒋某还在该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2月,蒋某与丁某协议离婚,当年11月,丁某与另一女子赵某结婚,重新组成一个家庭。然而,蒋某在离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从户籍管理的角度来说,这表示她依然保留着城中村村民的身份。
丁某所在的城中村是经过“村改居”之后的社区,但是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像很多城中村一样,该村对人口迁入有着严格的控制。丁某再婚后,曾多次要求蒋某将户口迁回原籍,好让现任妻子赵某落户该村,享受该村的福利待遇,但蒋某一直拒绝迁走。丁某将此事反映到居委会后,居委会经研究决定,停发蒋某的福利待遇,将其粮食补助款、节日福利转归由赵某享有。如此以来,蒋某便成了城中村的“挂名村民”。
蒋某觉得居委会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居委会提出,既然自己仍是该村的成员,就应该平等的享受村民待遇,却被居委会一口拒绝,依据便是该村的村规民约中关于“福利待遇只能一个妻子享受”的规定。蒋某并不认同这一说法,而是坚持认为自己应该享受村民待遇。2014年底,该村对拆迁安置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进行了表决,表决内容之一为“离婚再娶,只有随丈夫的享受分配,其他的将户口迁出”,表决结果为:赞成票273票,反对票31票。如果按照表决结果,蒋某除了不再享受村民待遇外,还将无权参与以后的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事宜。
状告“村委会”要福利
女子诉求获法院支持
数月之后,居委会分配征地补偿款,蒋某没见到一分钱。今年1月,蒋某将居委会为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蒋某诉称,自己虽然与丁某离婚,但户口仍在该村,居委会以村规民约的规定为由,将应发给她的福利待遇发给户口未迁入该村的赵某,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的村民待遇,由居委会补发2009年至今的居民待遇。该村居委会辩称,村民资格问题属于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应由法院受理裁判;按照该村村规民约的规定,村民的福利待遇是按户发放的,蒋某离婚后便不再是丁家的成员,已丧失享有该村待遇福利的主体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城中村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是获得村民待遇的前提,不属于村民自治事务,而属于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明确规定,“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蒋某享有作为该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待遇,判令该城中村居委会向蒋某发放自2009年至今的节日福利待遇、粮食补助款及土地补偿款1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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