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8日讯(记者刘雅菲)日前,济南出台《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对于被诬告陷害的干部,将及时还以清白,而对于诬告陷害者,也将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试行办法中明确,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政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恶意举报,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以下行为,认定为诬告陷害信访举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及其他方式恶意控告检举的;指使、唆使他人捏造歪曲事实进行恶意控告检举的;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情形。
上述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捏造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手段恶劣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对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捏造违纪违法事实,反复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诬告陷害者,则将根据《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对诬告陷害人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试行办法中明确提出,诬告陷害人是中共党员的,将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党纪处分。对经查证确属诬告陷害的信访举报,受理机关可根据需要选择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调查结果,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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