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7月初,某公司与一名劳动者小张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了离职手续。可是,小张在离职当天下班回家途中被汽车撞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小张遂要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该公司认为,小张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双方已经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应为其申报工伤。那么,小张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分析: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5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是工伤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如果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结束了劳动关系,即使遭遇了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小张在离职当日虽然已经与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于离职当日的24点结束。而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员工上下班应当包括员工“首次上班和离职当日的下班”。
所以,小张在离职当日下班回家遭遇了非因本人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
孙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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