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4年12月淄川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因多数业主不满意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解聘该物业服务企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该小区业主应当怎么办?
律师分析: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司法实践中,业主大会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该小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可以通知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律师提醒: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合同未约定通知期限的,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移交保管的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提供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用房;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环周(淄博)律师事务所
于业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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