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2016年7月28日,吴某驾驶鲁A大型普通客车时,遇突发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乘客王某摔倒受伤。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均无异议。事故当日,王某入某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右足第3、4跖骨骨折,行石膏固定。鲁A大型普通客车系XX客运公司所有,吴某系该员工,事故发生时吴某在执行工作任务。
律师分析: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于乘客在公交车上受伤的责任判断,主要在于确定导致乘客受伤这件事究竟是谁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除外。
本案中,王某是在乘坐其运营的公交车过程中受伤。双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交通事故认定书已明确责任在于驾驶员吴某。驾驶员吴某在执行XX客运公司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王某损伤,应由XX客运公司作为承运方承担责任。
王某有权选择依照侵权法要求XX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XX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无论王某选择哪种,对王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合理损失,XX客运公司应当赔偿。
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
张振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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